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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丁文成、高荣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丁文成,高荣芳,马广福,王家美,赵安,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118号。负责人:胡冠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文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张山乡桃花村芦庄组46号4室,身份证号码341122198306205017。被执行人:高荣芳,农民。被执行人:马广福,农民。被执行人:王家美,农民。被执行人:赵安,农民。被执行人:陈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丁文成、高荣芳、马广福、王家美、赵安、陈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丁文成、高荣芳、马广福、王家美、赵安、陈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借款49999.99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来民二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