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33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齐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庆,该厂厂长。申请人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邙山区麦芽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郑民一终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江海啤酒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5)4100000011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青林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