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5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农民。上诉人张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