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一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坤民与被上诉人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坤民,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坤民,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肖丕清,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漳江南路劳动局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彭国军,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坤民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坤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丕清,被上诉人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彭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金春明审判员 彭 炜审判员 孙 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