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淑娟、曹琳,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琳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成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为孩子考虑自己一直忍让,2014年5月,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其负气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存续,诉请离婚,并要求其女由自己抚养,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因拆迁与公婆分开居住,原告在外地工作,因此两地分居,并非夫妻感情破裂,认为自己已尽到义务,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一女张某甲,20XX年X月X日生一子张某乙。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一家人尚能和睦相处。近年来,因拆迁原、被告及其父母均在外租房居住,原告也被分往安康市工作,其家庭生活极不稳定,加之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在外长期不归,也不关心被告及子女生活,双方关系冷淡,原告遂起诉本院,要求离婚。庭审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生有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因拆迁造成生活动荡,加之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与理解,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长期不归,对家庭尽义务不够,现坚持离婚确有不慎,双方之间虽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互敬、互让,加强沟通与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