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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恢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与贾高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贾高民,徐进夫,周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恢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头支行代表人李建华,行长。被执行人贾高民,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徐进夫,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周振玲,女,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作出的(2009)河商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防止财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贾高民、徐进夫、周振玲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房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学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