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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张康年与扬州瑶辰贸易有限公司、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年,扬州瑶辰贸易有限公司,陈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张康年。委托代理人陶荣,系扬州市江都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立宽。被告扬州瑶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光明村后院。法定代表人朱广龙,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年与被告扬州瑶辰贸易有限公司、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康年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康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康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张康年负担,本院准其免交。审 判 长  许 岩人民陪审员  王红英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