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9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龚田忠与杨建国、吴清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913-1号原告龚田忠,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仁江、熊喜春,福建欣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国,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吴清弟,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林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利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田忠与被告杨建国、吴清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田忠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田忠负担。审判员黄尚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蒋长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