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春芳与马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王春芳。委托代理人陈锦昌,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宁,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江利。委托代理人王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芳诉被告马江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王春芳负担。多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应  礼  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鸿进(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