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力德机械有限公司诉成都哈工大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上海力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洪涛,上海力德机械有限公司设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蓬勃,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哈工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XXX。第三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贺建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晓燕,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力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哈工大科技有限公司、��三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力德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力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力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上海力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