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樊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毛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承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