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志超与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杨志超,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法定代表人黄伟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超与被告宽大光电(漳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毓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周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