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龙胜园与麻秀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胜园,麻秀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龙胜园,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花垣县。被申请人麻秀姐,女,1989年2月27日出生,苗族,籍贯湖南省花垣县。申请人龙胜园与被申请人麻秀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麻秀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的存款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案外人石燕娥所有的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83**号房屋作为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胜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石燕娥所有的花房权证花垣镇字第000083**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提供抵押担保及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曦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