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学智申请范仲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智,范仲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智,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4日,住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安集乡红坪村张家社6号,农民。身份证号:622927198202046019。被执行人范仲泰,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4日,住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华康小区2号2单元232室。身份证号:62292319700404713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因被执行人家境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靖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宏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