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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刘勇 被执行人 山东瑞莱堡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山东瑞莱堡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67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山东瑞莱堡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保成,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路与南京路交汇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瑞莱堡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16.3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勇被执行人山东瑞莱堡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