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秀娟;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娟,徐庆志,徐伟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第1999号原告:徐秀娟,女,198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许家村1社。被告:徐庆志,男,汉族,农民,1964年4月6日生,现住同上。被告:徐伟泽,男,汉族,农民,1900年3月2日生,现住扶余市蔡家沟镇二十二号村3社。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许瑞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