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大英与被告韩荟菊、罗茂江、罗美林、何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英,韩荟菊,罗茂江,罗美林,何仕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赵大英,女,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邹献国,苍溪县元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荟菊,女,生于1979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罗茂江,男,生于1927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罗美林,女,生于2009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何仕英,女,生于1931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英与被告韩荟菊、罗茂江、罗美林、何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大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