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董晓宇与刘兆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宇,刘兆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董晓宇,工人。被执行人:刘兆运,工人。申请执行人董晓宇与被执行人刘兆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黄民初字第4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晓宇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兆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黄民初字第433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