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胡罗兵与重庆市巴南区莲花小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罗兵,重庆市巴南区莲花小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胡罗兵,男,200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殷彧,身份当事人的近亲属,单位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新华村3组1号附32号。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莲花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庙石台49号。委托代理人唐正全,身份律师,单位地址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胡罗兵重庆市巴南区莲花小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罗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罗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曾文峰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