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罗正洪与齐朝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洪,齐朝东,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七处,蒋克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021号原告罗正洪,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朝东,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艳平,河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七处,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9。法定代表人丁桂付,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辉,男。被告蒋克海,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洪与被告齐朝东、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七处、蒋克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正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正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罗正洪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跃坤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