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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韩忠芳诉周东旭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芳,李翠红,周东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韩忠芳,女,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亮甲山乡纪屯村二社。被告:李翠红,女,1986年5月10日生,现住舒兰市亮甲山乡纪屯村一社。被告:周东旭,男,1989年5月28日生,农民,现住舒兰市亮甲山乡纪屯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忠芳诉被告李翠红、周东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芳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忠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姿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