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傅佳伦与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佳伦,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刘银山,董俊美,隋世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傅佳伦。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被告刘银山。被告董俊美。被告隋世庆。原告傅佳伦诉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刘银山、董俊美、隋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佳伦诉称,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刘银山、董俊美于2011年先后向原告借款750000元,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隋世庆提供担保。现借款期限已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刘银山、董俊美返还原告借款7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隋世庆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本案经本院移送寿光市公安局侦查,原告作为案件受害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佳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来祥审 判 员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尹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