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犯窝藏、包庇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217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利辛县。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退回补充材料一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明知赵某(另案处理)因涉嫌贩卖毒品正在被利辛县公安局抓捕,其和潘某(另案处理)仍为赵某提供住所。在窝藏期间,李某将赵某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私藏在出租屋的三九胃泰包装盒内,经称量,甲基苯丙胺共计12.63克。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明知赵某(另案处理)因涉嫌贩卖毒品正在被利辛县公安局追捕,其提供潘某(另案处理)租赁的房屋,以帮助赵某逃匿。由于出租屋即将到期,其又让赵某出钱帮助潘某续租了该房屋。2014年10月26日左右,郭某(另案处理)到潘某租赁的房屋见到了赵某,并让赵某到其家居住,当晚郭某和李某到其家收拾了房间,郭某把她家钥匙给了李某。2014年10月27日晚,在赵某的安排下,李某找了出租车将赵某从潘某租赁的房屋接到郭某家中。期间,被告人李某为了不让赵某再吸毒和贩卖毒品,其将赵某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私藏在潘某租赁房屋的三九胃泰包装盒内。经称量,甲基苯丙胺共计12.63克。2014年10月28日,赵某在郭某家中被利辛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采集监管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称量记录、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人赵某、潘某、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处所,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2.63克,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李芳侠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