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桂芬诉宋前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芬,宋前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689号原告张桂芬,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委托代理人徐长英,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宋前福,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原告张桂芬诉被告宋前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景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芬诉称,2012年2月,她与张跃辉口头协商,她将自家4亩土地承包给张跃辉,每亩承包费800元,每年是上打租,种一年交一年钱,2012年张跃辉将承包她的土地与被告的土地换着耕种,2015年她想收回承包给张跃辉的土地,但2014年10月被告在4亩地中的2.5亩地里种上小葱,现已到耕种季节,如被告在2015年6月1日前不能返还土地,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庭审中,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土地承包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土地证复印件一张,用以证明涉案土地系她所有。被告无异议;2、村委会证明三张,用以证明此事经村委会调解过,被告不同意调解意见。被告有异议,认为不真实,他同意2016年返还土地,恢复原样,各种各的土地;3、证人张跃辉到庭作证,证实她承包原告的土地,与被告换着耕种原告不知情,2015年土地不换了,她已通知被告,被告强行在地里种上小葱。被告有异议,认为张跃辉没有通知他不换地了。被告宋前福辩称,他与原告没有承包关系,诉争的土地是张跃辉2010年承包原告的,张跃辉与他互换土地,现原告已强行收回1.5亩地,还剩2.5亩,原告向他要地没有根据,故他没有返还原告土地的义务,更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也不同意给承包费。应驳回原告的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张跃辉嫂子。2012年2月,原告与张跃辉口头协商,原告将自家4亩土地承包给张跃辉,每亩承包费800元,每年是上打租,种一年交一年钱,2012年张跃辉将承包原告的土地与被告的土地换着耕种,2015年原告想收回承包给张跃辉的土地,但2014年10月份被告在4亩地中的2.5亩地里种上小葱,2015年4月份被告小葱尚未起出时,原告向被告宋前福索要土地。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宋前福与张跃辉互换土地,虽未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多年,应予以认定。当原告向张跃辉索要土地时,理应给被告充分通知,被告宋前福已在土地上播种了农作物,为不扩大损失,该互换土地之行为应履行至2015年秋。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桂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景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