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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韩统与姜建廷、谢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统,姜建廷,谢忠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516号原告:韩统。被告:姜建廷。被告:谢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统诉被告姜建廷、谢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