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韩统与姜建廷、谢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统,姜建廷,谢忠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516号原告:韩统。被告:姜建廷。被告:谢忠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统诉被告姜建廷、谢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址不详,原告申请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