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谢清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清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清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文盲,无业。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清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清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谢清奎在本市大足区某网吧后面巷子的茶馆内,向刘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示有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清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清奎系累犯、毒品再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刑罚。并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清奎提出在茶馆与刘某某见过面,但没向刘某某贩卖过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14时许,刘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谢清奎求购价值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定在本市大足区某网吧后面巷子的茶馆内交易毒品。当日17时许,在茶馆内刘某某将200元钱交给被告人谢清奎,刘某某按照被告人谢清奎的示意在茶馆地上捡走了一个玉溪烟盒。公安民警当场分别将二人捉获。被告人谢清奎将200元毒资丢弃在现场被围观群众杨某某捡走。公安民警当场在刘某某裤子右边前面荷包内查获一个玉溪烟盒,该烟盒内有一包用卫生纸包裹的白色塑料封口袋装的0.67克甲基苯丙胺,0.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刘某某使用的白色直板vivo牌手机一部。在被告人谢清奎身上查获白色、黑色手机各一部。后杨某某向公安机关退交了所捡的200元钱。公安民警对上述物品予以提取、封存、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DNA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卫生纸团内能找到谢清奎的基因。2015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谢清奎抓获归案并羁押。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向法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7日下午2点多钟,他打电话给一个叫“三哥”的谢清奎联系购买200元钱的冰毒,谢清奎说下午5点钟才有。到下午4点50分时,他又打电话问谢清奎准备好冰毒没有,谢清奎说准备好了在网吧,叫他去网吧找。他知道谢清奎所说的网吧是大足东关火烧坝的某网吧。他之前都是在这个网吧或网吧附近找谢清奎交易毒品。他坐车来到网吧找到在此上网的谢清奎,他问谢清奎东西在哪里,谢清奎站起来叫他等,说完朝网吧外面走了。他在网吧等了大约十多分钟,谢清奎打电话叫他往网吧后面的巷子走,刚走出巷子他看见谢清奎翘起脚坐在一家茶馆门口。他走到谢清奎面前,谢清奎用他的脚往地上的一个玉溪烟盒边点了一下,他就明白了谢清奎将“东西”装在玉溪烟盒里面的,于是他将两张一百元票面人民币折叠递给了谢清奎,接着他将这个玉溪烟盒捡起来走了朝网吧方向走,在巷子时就被民警捉获了。民警在他牛仔裤右边前面荷包内查获他刚才在谢清奎那里购买的用玉溪烟盒装起的冰毒。民警当着他和见证人的面将玉溪烟盒打开,里面有一坨卫生纸,里面有一包用塑料封口袋装起的冰毒和一颗麻古,还查获他使用的白色直板“vivo”手机一部。民警用塑料封口袋当场进行了封存,让他和见证人在塑料袋上签字确认。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7日下午五点多,他在大足区东关某网吧后面的茶馆等一个朋友,便在茶馆门口站起看人打牌。没多久,看见一个戴眼镜穿拖鞋的中年男子来到茶馆坐在茶馆右边空调外机旁边的凳子上面。一会儿,他看见一个年轻男子向坐在空调外机旁边的戴眼镜男子走去,那个年轻男子用手夹着对折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给那戴眼镜男子,具体多少钱没看清楚。戴眼镜的中年男子把钱收到后,那个年轻男子弯腰捡戴眼镜男子脚边边的一个玉溪烟盒,那个年轻男子捡到玉溪烟盒就朝某网吧那边走。他赶到奇怪,这时几个人上来将戴眼镜男子抓获,并出示证件说是警察在办案。他看见警察从戴眼镜男子身上搜出白色、黑色手机各一部,并将戴眼镜男子戴上警车往某网吧那边走。他也跟上去看热闹,看见刚才递钱给戴眼镜男子的中年男子也被抓获,民警向他出示证件,对他进行搜查,当场就在那个人裤子右边前面荷包内搜查出一个玉溪烟盒,从烟盒里取出卫生纸,打开卫生纸里面是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和一颗红色药丸,警察喊这个年轻人指到照了相。因他当时看到那个年轻人和中年戴眼镜男子在茶馆递钱捡烟盒的过程,就站出来对检查查封过程作证。并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戴眼镜的中年男子是谢清奎。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16时许,他到大足某网吧后面的茶馆看人打牌。要到5点的时候,他看见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也来到茶馆看人打牌后坐在靠空调的桌子边坐起耍。没过多久,他看见一个年轻娃和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见了一面迅速离开了。紧接着有几名陌生男子朝茶馆走过来,他看见眼镜站起来神情有点紧张,一只手放在背后,紧接着眼镜用放在背后的那只手向茶馆里面挥了一下,他看见一坨红色的像人民币的东西从他手中扔出来落在他身后的麻将桌下,然后那几名陌生男子迅速上前将眼镜捉住并戴上了手铐带离了茶馆,他明白是警察在抓眼镜,他趁大家都在看热闹的时候来到眼镜扔东西的地点,他一看是一坨100元的人民币,他用脚先将这坨钱踩住,后又趁大家不注意的时候将钱捡到身上就走了。他来到一个无人的巷子后面将那坨钱拿出来看一共是对折的200元钱。没过几天他拿去用了。他再次到茶馆时听说警察在找这200元钱,不交出的话要被处罚,后他主动到禁毒支队说明情况并愿意赔偿这200元钱。并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即为在茶馆扔钱的戴眼镜的中年男子是谢清奎。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茶馆是他经营的。警察将在茶馆门口抓获的戴眼镜的男子带到他茶馆来找钱,但没找到。当时戴眼镜的男子坐在他茶馆门口挨到空调主机旁边的椅子上面向街上,没看里面的人打牌,一会来了一个年轻人到他旁边,在地上捡起一个“东西”就走了。后来看见眼镜被几个警察抓了。5、被告人谢清奎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17日下午5点左右,他在大足东关火烧坝某网吧上网,“小兵”刘某某平时喊他“三哥”。刘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某网吧上网。20分钟后5点30分左右,刘某某来到某网吧找到他说要上网,他让给刘某某上网,起身到网吧后面的一家打牌的茶馆看人打牌,后就到门口的木桌子那里坐起耍了大约十分钟就被警察抓了。警察当场向他出示了警官证,当着他和见证人的面,从他身上查获一把黑色的小刀,两部手机及一把钥匙。6、检查、提取、封存、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17时30分,民警在谢清奎手上查获一部黑色杂牌手机,在裤子荷包内查获一部白色触屏手机,当着谢清奎及见证人的面对上述物品放在物证袋内,进行提取、封存、扣押、录音、录像及拍照,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办案人员都在物证袋上签字。7、检查、提取、封存、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4月17日17时许,民警在刘某某裤子前面右荷包内查获一个玉溪烟盒,该烟盒内有一包卫生纸包裹的白色塑料封口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的冰毒疑似物及一颗红色麻古疑似物,还在刘某某荷包内查获一部白色的vivo牌手机。民警当着刘某某及见证人的面将上述物品放于物证袋中进行提取、封存、扣押、录音、录像及拍照,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办案人员都在物证袋上签字。8、提取笔录证实,民警将查获的包装包裹毒品疑似物的包装物提取封存,对包装物上面的DNA及指纹进行提取。2015年4月20日11时40分,民警在大足区看守所信息采集室对谢清奎的血液进行采集,将血液涂抹在DNA采集卡上。9、重庆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DNA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卫生纸团内能找到谢清奎的基因。10、称量笔录证实,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为0.10克,冰毒疑似物为0.67克.11、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还有通话清单,刘某某指认玉溪烟盒及卫生纸团、毒品的刑事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清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谢清奎辩解提出在茶馆与刘某某见过面,但没向刘某某贩卖过毒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购毒人刘某某、证人谭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DNA鉴定,证实被告人谢清奎向刘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故被告人谢清奎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谢清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又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清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自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资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0.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1克予以没收。三、扣押在案的白色直板vivo牌手机、黑色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期英人民陪审员 陈中万人民陪审员 覃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