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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家义诉王乾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变更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义,王乾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3-1号原告郑家义。委托代理人杨朝君,平昌县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乾友。本院受理原告郑家义诉被告王乾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昆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并休庭。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谭昆贤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