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家义诉王乾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变更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义,王乾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93-1号原告郑家义。委托代理人杨朝君,平昌县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乾友。本院受理原告郑家义诉被告王乾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昆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并休庭。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谭昆贤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