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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娟与被执行人李本宇、冯趁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娟,李本宇,冯趁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693号申请人张秀娟,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本宇,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冯趁心,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秀娟与被执行人李本宇、冯趁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本宇、冯趁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本宇、冯趁心的银行存款及收入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