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姜林梅贩卖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064号罪犯姜林梅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镇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姜林梅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林梅正在服刑,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姜林梅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东 晖审 判 员 陈 征代理审判员 司马仲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承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