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锦科与翟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科,翟金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李锦科,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东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翟金材,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李锦科诉被告翟金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东海、龚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提出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至2014年8月20日止。原告分两次向被告交付了借款10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被告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原告同意并交付借款后,被告又提出另借50000元,原告再次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其中2014年7月21日的借条内容为:“现借李锦科现金伍万元正,借期一个月,从2014年7月21日到2014年8月20日止归还”,2014年7月22日的借条内容为:“现翟金材借李锦科现金伍万元正,借期一个月,从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止,归还该笔借款”。两份借条均有被告的签名及捺印。原告主张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也从未偿还任何借款,现已无法联系。于是原告在2015年1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向被告出借两笔借款合计100000元的事实,有两份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于2014年8月20日届满,被告应当按期归还借款。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案涉借款应视为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金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锦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翟金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春嫦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敏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