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乔彩鸽与燕宝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乔某某,女被告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