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梅啟新、华力建筑公司与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鼎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啟新,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鼎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梅啟新。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建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法定代表人许志文,华力建筑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顺置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法定代表人许天晓,鼎顺置业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啟新与被告华力建筑公司、鼎顺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梅啟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谈宏洲审判员 王峥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