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范运利与蔡吉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运利,蔡吉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38号原告范运利。被告蔡吉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运利与被告蔡吉俊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运利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吉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运利撤回对被告蔡吉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范运利承担。审判员 唐俊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