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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范运利与蔡吉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运利,蔡吉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38号原告范运利。被告蔡吉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运利与被告蔡吉俊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运利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吉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运利撤回对被告蔡吉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范运利承担。审判员  唐俊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