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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甲、谢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谢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印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北省吴桥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无业。因吸食毒品、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9月2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蓝田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打电话、发短信给被害人王某某,以王某某和谢某某(女,与杨某甲同居)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相威胁,因王某某惧怕此事对自己的家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便向谢某某询问解决此事的方法。谢某某与杨某甲商议后,谢某某告诉被害人王某某拿20000元打到杨某甲提供的银行卡上。2014年9月18日,王某某便向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整。被告人杨某甲得赃款后将其中2000元交于谢某某,破案后,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退回赃款21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事前通谋,互为主犯。被告人杨某甲交代的敲诈勒索2万元属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的亲属在破案后有一定退赔,加之被害人行为不检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谢某某于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案发后,向被害人退赔了赃款。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未与被告人杨某甲商量,是杨某甲叫她这么做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谢某某同居期间,得知被告人谢某某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过不正当性关系,2014年9月15日、16日被告人杨某甲以王某某和谢某某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给被害人王某某打电话、发短信威胁被害人,也让被告人谢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打电话、发短信,王某某惧怕此事对自己的家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便向谢某某询问解决此事的方法。被告人谢某某按被告人杨某甲说的告诉被害人王某某拿20000元了事。2014年9月18日,王某某分两次向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的其父杨某乙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整。被告人杨某甲得赃款后将其中2000元交于谢某某。又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骚扰高某某的生活,民警将谢某某带回询问时,谢某某反映杨某甲可能携带枪支及涉嫌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民警遂将杨某甲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杨某甲交代了以谢某某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与被告人谢某某敲诈王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9日,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因杨某甲携带管制刀具、吸食冰毒对其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0月16日因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认为谢某某系该案共犯,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4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2100元,被告人谢某某向公诉机关退交赃款2000元,以上款项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破案报告证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骚扰高某某的生活,民警将谢某某带回询问时,谢某某反映杨某甲可能携带枪支及涉嫌敲诈被害人王某某,遂将杨某甲抓获。经讯问,杨某甲交代了以谢某某和王某某发生男女关系为由,敲诈王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9日,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因杨某甲携带管制刀具、吸食冰毒对其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被敲诈勒索案件立案侦查。2014年10月16日因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对其刑事拘留。2015年4月15日,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认为谢某某系杨某甲共犯,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5年4月23日,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9月15日晚上12时许,杨某甲给他打电话问他认识谢某某不,他说认识,之后杨某甲就满嘴脏话胡说,他就关了机。第二天杨某甲给他发短信,说他和谢某某有男女关系,威胁他,问他怎么解决。他说他和谢某某没有啥关系,你无非就是要些钱嘛,一万元行不行,杨某甲称一万元不行,得二万元。他通过杨某甲得知谢某某的电话,打电话问谢某某为啥污蔑他,谢某某说杨某甲成天打她,她没办法。他问谢某某这事怎么解决,不行的话他给谢某某点钱,让谢某某不要闹了。2014年9月18日中午,他分两次给杨某甲提供的其父杨某乙的账户上打了2万元,在打钱之前,他给杨某甲打电话说只凑了一万五千元,杨某甲不同意,说他就不用上班,也不用回家了,可以移民到国外去等威胁的话语,他没再多说,就打了钱。事发后,他未报案,是公安局把其叫去写的报案材料。他和谢某某几年前认识,与谢某某没有男女关系,因其知道杨某甲是吸毒人员,又发短信威胁他,他在政府上班,怕杨某甲闹,影响不好,为了息事宁人,就给了杨某甲二万元。3、短信记录证明,2014年9月16日到2014年9月18日,杨某甲给王某某(手机号码:139XXXX****)发短信威胁王某某,让王某某把钱打到杨某乙的工行账户上,账号为621226XXXXXXXXXX748。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明,他和谢某某交往时,听谢某某说有一次酒后她被王某某开车拉到铝厂后沟,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他作为谢某某的男朋友很生气,从谢某某处要来王某某的电话,给王某某打电话、发短信,王某某接电话后称不认识谢某某,就关机了。第二天,他继续跟王某某联系,也让谢某某跟王某某联系,一直到晚上七八点时,王某某给他回电话说在城关派出所门口,让去说这个事情。后他和谢某某在城关派出所与王某某见了面,他跟王某某说,如果他和谢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是真的,他就要把王的皮剥了,如果没有,他给王道歉,王某某承认和谢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还追着问怎么解决,他什么没说,就开车走了。第二天王某某给谢某某打电话让问他怎么解决,他让谢某某问王某某什么意思,王某某不愿他将王某某和谢某某的事情宣扬出去,提出愿意给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了事,他当时不同意,就让谢某某给王说,他给王两万元,让王把其媳妇借给他用一个礼拜,后来他打电话把这话又给王某某说了,王一听挂了电话,他当时很生气,想把王打一顿,后来出去洗车了,出去转了一圈,谢某某打电话把他叫回来,劝了劝他,他就同意收下王某某的钱。他把他爸的卡号(该卡当时他用着)给了谢某某,让谢某某把卡号给王某某,过了一个多小时,王某某到银行了打电话说他只有一万五千元,他对王某某说这钱他不要了,王某某班也不要上了,家也不用回了,等着移民吧。王某某一听害怕了,过了会儿,又凑了五千元打到这张卡上。之后,他到银行把钱取了,回去给了谢某某2000元,剩余的钱他吃饭、还账花了。5、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明,因她和杨某甲骚扰高某某,被民警带回询问,她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被告人杨某甲携带枪支、管制刀具及与她一起敲诈被害人王某某的过程。在闲聊中,她告诉了被告人杨某甲,在与杨同居前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过性关系。2014年9月十几号的一天中午杨某甲让她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杨是她对象,她问杨打电话干什么?杨说其给王某某打过电话,让她证明一下杨是她女婿,前一段时间不在,现在才回来。她给王某某打电话问刚才有人给他打电话没,王称那个人说是她女婿,问她是不是?她说是的,之后就挂了电话。然后她问杨某甲行不行,杨说没有她的事了,她就走了。到了晚上她回到家后杨某甲问她王某某家在哪,在哪上班?她给杨某甲说王某某在政府上班。杨某甲用她的手机给王某某发短信,还让她给王某某发短信,拉着她去丽景小区、政府找王某某,没找到。杨某甲逼着她约王某某见面,他们在城关派出所见面时,她被杨某甲撵走,她不知道杨、王人说了什么。杨某甲让她给王打电话说她女婿不愿意,把她打的不行了,看这事怎么处理。当时太晚了,她不愿意打,杨逼着她打,她就打了,电话没人接,杨某甲拿她的手机给王某某发了短信,并让她不要胡说,其让她怎么说她就怎么说。中间隔了一天,王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到底咋回事,杨某甲想咋处理?杨某甲当时也在跟前,给她说不能说这是他的意思,让她问王某某看王怎么说,然后她按杨某甲的意思给王说了。她给杨某甲说了王某某的话,杨某甲说想要钱也不能直说,他说了就是敲诈了,要让王某某自己说出来给钱,这样就跟他没有什么关系。她问杨下来怎么说,杨不让她管,拿她的手机去了旁边的房子给王某某打电话。过了两三个小时,王某某打电话过来,让她问杨某甲,用钱能不能解决?杨某甲让她给王某某说“杨某甲才不缺钱,人家要的不是钱,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你说要拿钱解决,我问问杨某甲行不行。”杨某甲之后就出去了,拿走了她的电话,过了一会儿回来把电话给她,说王某某打电话了让她问问王能拿多少钱。几分钟后,王某某电话打过来问她说给杨某甲拿10000元行不行。杨某甲问她王某某在电话里说拿10000元的语气轻松不?她给杨某甲说王某某说话跟平时说话一样,顺顺的,然后杨某甲说从王某某的口气来看王某某肯定有钱,再加一万,让她给王某某打电话,她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说杨某甲说10000元不行,要有诚心了再加10000元,王说他现在没有,有了再给她说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的中午10点多,王某某打电话问她认识杨某乙不?她说这是杨某甲他爸。王说杨某甲给他发的卡号,让她给杨某甲说其只有15000元,剩下的5000元看能不能过几天再给他,她说她不知道,然后杨某甲进门叫她挂电话。杨就拿自己手机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这15000元他也不要了,并威胁王,挂断电话。后杨某甲说王某某在电话里说最多半小时就到位,让她在家里等电话,杨去银行看。过了快一个小时杨某甲回来,王某某也没打电话,杨就用她的电话给王某某打电话连骂带吓唬,说王真的该“移民”了,电话挂了后杨给她说让她等着,半小时之内再不打钱就把她送到王某某家去,过了有十几分钟,王某某给她打电话问她说把钱打完是不是就没事了?她说应该没事了,然后王某某给她说和他以后也不要再联系了。这个电话打完后杨某甲就走了。到了下午5点左右,杨拿了个塑料袋,里面是她的戒指和项链,杨说之前押出去了,今天赎回来了,又给了她2000元让她花。6、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甲的父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人民币2100元。7、收条、领条证明,被告人谢某某向公诉机关退交赃款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领回现金4100元。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与查明事实一致。9、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1997年6月5日谢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2月13日被释放。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因吸食毒品、携带管制刀具,2014年9月2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曾有两性关系为由发短信、打电话威胁被害人索要钱财,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甲实施的是敲诈勒索行为,仍帮助其完成敲诈勒索行为,并敲诈勒索被害人20000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敲诈被害人,成立共同犯罪,应按照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发短信威胁被害人,并得到大部分赃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帮助被告人杨某甲其完成敲诈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二人骚扰他人生活的案件时,主动交代了二人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和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后,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的父亲、被告人谢某某退还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八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杨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人民币15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乔颜芳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刘 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