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洪火保与黄坤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火保,刘姝平,黄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洪火保,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被执行人:刘姝平,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黄坤华,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坤华在银行账户所有的人民币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