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938号原告武汉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四路19号科技王广场16层150E室。法定代表人郑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如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88号。法定代表人黄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标一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武汉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标一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武汉标一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琼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