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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玫与被执行人张英鹏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王玫,女,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张英鹏,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申请执行人王玫与被执行人张英鹏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房屋折价款3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英鹏的工资存款13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王玫未能向法院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张英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玫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再次扣划被执行人张英鹏工资存款或发现被执行人张英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执行员  朱连涛执行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永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