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亢德英、王瑞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亢德英,王瑞平,亢延进,亢世敬,亢延会,亢德祥,亢延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98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亢德英,男。被告王瑞平,女。被告亢延进,男。被告亢世敬,男。被告亢延会,男。被告亢德祥,男。被告亢延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亢德英、王瑞平、亢延进、亢世敬、亢延会、亢德祥、亢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亢德英、王瑞平、亢延进、亢世敬、亢延会、亢德祥、亢延飞所有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亢德英、王瑞平、亢延进、亢世敬、亢延会、亢德祥、亢延飞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