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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业。被告人朱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赌博,于2007年6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羁押),2015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2015年1月2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昌宏宾馆306房间查获其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7克、氯胺酮2.5克。案发后,查获的毒品已由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抓案经过、证人曾某、蒋某的证言、现场记录、宾馆登记信息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物证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7克、氯胺酮2.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