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