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商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金红鹰机电有限公司与无锡林燕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金红鹰机电有限公司,无锡林燕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066号原告无锡金红鹰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897521-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苏锡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荣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宁,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林燕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905682-1,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园区5期E16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朱海林。原告无锡金红鹰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鹰机电公司)与被告无锡林燕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燕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红鹰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红鹰机电公司诉称:林燕公司长期向金红鹰机电公司购买机电产品,累计拖欠货款32365.70元。另无锡金红鹰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红鹰贸易公司)将对林燕公司的债权12896.5元转让给了金红鹰机电公司。现请求判令林燕公司支付欠款45262.20元。被告林燕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林燕公司长期向金红鹰机电公司、金红鹰贸易公司购买机电产品,累计拖欠金红鹰机电公司货款32365.70元,拖欠金红鹰贸易公司货款12896.50元。2015年1月上旬,金红鹰贸易公司将对林燕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金红鹰机电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至林燕公司。2015年2月12日,金红鹰机电公司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货单、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林燕公司结欠金红鹰机电公司45262.20元的事实清楚。金红鹰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红鹰机电公司4526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32元(此款已由金红鹰机电公司预交),由林燕公司负担(金红鹰机电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532元由林燕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林燕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红鹰机电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邱吉珥人民陪审员 邹玉芬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