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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光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彭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荔融、潘清泉,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峰,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光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诚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祥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