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教根与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教根,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98-1号原告:王教根,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吴明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教根与被告安徽益益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