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宁夏大金商贸有限公司与马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大金商贸有限公司,马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大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金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智勇,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夏区。本院在执行(2015)夏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大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大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夏大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4)夏民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宁 波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