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许运柱与宋晓微、许运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运柱,宋晓微,许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486号申请执行人许运柱,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宋晓微,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无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许运良,男,1978年8月21日生,农民,汉族,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471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晓微、许运良分别向申请人许运柱履行部分,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商初字第471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