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海斌与贾万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斌,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万举,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亮,舞钢市武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海斌与被上诉人贾万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做出(2014)舞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刘海斌不服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刘海斌于二○一五年月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海斌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上诉人刘海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桂喜审判员 戴铁牛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