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与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永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永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百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街北十三巷一号。法定代表人:吕永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永录,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街北十三巷一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证经字第2010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永录的存款53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永录负担本案执行费77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加恒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