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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廷珍诉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珍,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王廷珍,女,生于1958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仙鹤观村西郊。组织机构代码:797890249。法定代表人冯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廷珍诉被告乐至县鑫鹏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廷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廷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撤诉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王廷珍负担。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