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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德峰与任纪成、王亚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峰,任纪成,王亚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赵德峰,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任纪成,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王亚丽,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峰诉被告任纪成、王亚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峰撤回对被告任纪成、王亚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德峰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李丹勇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