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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尹旭金与刘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旭金,刘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637号申请执行人尹旭金,居民。被告刘明锋,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旭金与被执行人刘明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明锋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